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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95618号“山楂树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3:19关于第52095618号“山楂树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477号
申请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95618号“山楂树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48201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07924号、第5062208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上述商标申请人未针对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3627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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