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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47107号“鼎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2:22关于第64247107号“鼎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75号
申请人:安庆市鼎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47107号“鼎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考虑,申请人放弃“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的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08602号“鼎鑫沙棘 dingxinshaji”商标、第35334961号“鼎鑫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不在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8667292号“云南鼎鑫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YUNNANDINGXININVESTMENT&FINAN.CINGGUARANTEECO.LTD及图”商标、第48235329号“鼎鑫护航”商标、第10362854号“鑫鼎珠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五)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另外,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即将失效,引证商标五正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销售合同、购销合同;广告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的复审,故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24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一、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电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户外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鼎鑫”,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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