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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11765号“建洋纺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1:05关于第59611765号“建洋纺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26522号重审第0000002038号
申请人:上海建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杰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26522号《关于第59611765号“建洋纺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1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9005304号“键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撤销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的注册,并已刊登撤销公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撤销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蔡婷
卢榆
张玉广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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