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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09516号“HR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0:52关于第61109516号“HR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618号
申请人:青岛弘润达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109516号“HR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5732号“鸿瑞达HONG RUI DA HRD及图”商标、第11038086号“恒锐达HRD及图”商标、第12452419号“亨瑞达HENGRUIDA H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含有相同的字母组合“HRD”,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料上光用化学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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