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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49044号“洋琪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0:13关于第65449044号“洋琪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937号
申请人:邓会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49044号“洋琪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64877号“羊琪尔”商标、第45330086号“羊琪尔YANGQ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洋琪尔”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羊琪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帽;袜;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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