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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0078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08:44关于第490078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31341号重审第0000002018号
申请人:台州市易家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31341号《关于第490078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7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2)京行终61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5382280号、第1352907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建筑学”等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第54224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分别在“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学”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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