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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68611号“养益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08:07关于第38068611号“养益多”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60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谷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对第38068611号“养益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9291182号“养乐多”商标、第14075012号“养乐多”商标、第20612071号“养乐多”商标、第20612069号“益力多”商标、第31766317号“益力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养乐多”、“益力多”商标的复制、摹仿。
3、争议商标原所有人能东会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在售卖或已转让给其他主体,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非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将误导相关公众,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简介;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信息;
3、媒体报道;
4、审计报告;
5、销售证据;
6、广告宣传证据;
7、获奖及荣誉;
8、在先裁定、司法判决;
9、原争议商标主体信息及商标信息、关联代理公司信息及售卖商标情况;
10、被申请人主体信息及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3、申请人的“养乐多”、“益力多”商标不具有知名度。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宣传使用等主要证据。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申请理由和主张,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能东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四、五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
3、争议商标原所有人能东会有限公司名下拥有90多件商标,其中有“水井唐”、“泡恰恰”、“花儿与面包”等商标。其名下的部分商标在苏州来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奥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网站进行售卖。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四、五已申请注册但未获得初步审定,而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在先注册商标,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养益多”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同中文部分“养乐多”、引证商标四、五相同的中文部分“益力多”在文字构成或呼叫方面相近,六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3、据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所有人能东会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90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有与白酒品牌近似的“水井唐”、与食品品牌近似的“泡恰恰”、“花儿与面包”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且争议商标原所有人能东会有限公司的商标还在网上售卖。被申请人亦未在答辩中就争议商标原所有人能东会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作出合理解释。 争议商标原所有人能东会有限公司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4、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5、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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