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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61973号“AAF 买得起的艺术 AFFORDABLE ART&FA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05:24关于第58761973号“AAF 买得起的艺术
AFFORDABLE ART&FA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945号
申请人:北京联办财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61973号“AAF 买得起的艺术 AFFORDABLE ART&F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4930号“买得起的艺术;AFFORDABLE ART”商标、第9849763号“买得起的艺术”商标、第36311555号“AFFORDABLE ART FAIR”商标、第17552951号“AAF 福建省广告业联合会 ADVERTISING ASSOCIATION FU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和二撤销决定、有关“买得起的艺术”活动报道等证据。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注册。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上缺乏显著特征,还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申辩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其中“AAF”并非字典词汇,没有任何含义,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第55646982号“AAF”商标,且还有其他与本案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人提交了《第55646982号“AAF”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和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和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无效宣告,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AAF”、“买得起的艺术”、“AFFORDABLE ART&FAIR”上下排列组合而成,“AAF”为“AFFORDABLE ART&FAIR”的首字母缩写,“买得起的艺术”与“AFFORDABLE ART&FAIR”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艺术展览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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