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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810188号“维壹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02:39关于第46810188号“维壹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479号
申请人:高德爱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械宝医美平台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46810188号“维壹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1804997号“维怡美 THE PIT Y OF LOVE及图”商标、第24120550号“维怡恒美”商标、第34608267号“唯怡美”商标、第35899125号“艾尚维怡美”商标、第35898791A号“维怡恒美”商标、第35899620号“艾源维怡美”商标、第36540952A号“净颜维怡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维怡美”经过申请人的大力宣传和推广,已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还抄袭摹仿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同时具有商标囤积和占用商标资源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产品介绍及图片;2、店铺及评价;3、媒体报道及网络搜索页面;4、培训截图、展会;5、微信宣传推广;6、商标详情页;7、宣传使用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臆造而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不存在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荣誉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非医用洗浴制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2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二至七为申请人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2022年4月20日转让至金桂芳名下。本案在引证商标二至七转让前提出,故申请人为适格主体。
3、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商标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继续有效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二至七,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均不成立,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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