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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30444号“SYNFACT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01:53关于第63530444号“SYNFACT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618号
申请人:新代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甲品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0444号“SYNFA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2989号“唱将SYN”商标、第G844315号“SYN~”商标、第7712353号“SYN及图”商标、第9805677号“SYN及图”商标、第62948046号“SYNBANK心邦及图”商标、第59619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为申请在先的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合同、发票、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电子信号发射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SYNFACTORY”,引证商标六经设计可被识读为“SYN”。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英文部分“SYN”、“SYNBANK”、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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