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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03796号“SPR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58:36关于第64003796号“SPR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68号
申请人:福州梧林庄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泉州市闽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3796号“SPR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联系起来,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55632号“SP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在2501群组注册成功,申请人愿意放弃“帽;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袜;围巾”商品,请求在“服装”商品上予以核准通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商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帽;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袜;围巾”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英文商标“SPRC”,两者仅字体不同,整体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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