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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77987号“美术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57:26关于第64977987号“美术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527号
申请人:北京华艺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77987号“美术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451125号“美术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无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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