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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948446号“古鎮老碼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56:15关于第33948446号“古鎮老碼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537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对第33948446号“古鎮老碼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9461747号“车水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71748号“老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65221号“渔夫码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454286号“车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容易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三、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数量超出了一般市场主体所需的商标数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案件行政判决书;
2、申请人引证商标官网信息截图;
3、申请人已取得的老码头系列白酒外观专利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证据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蒸馏饮料;鸡尾酒”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四注册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开胃酒”等商品上,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依法不予核准注册,现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烈酒(饮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一、四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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