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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31062号“Solin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56:02关于第63631062号“Solin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82号
申请人:天津硕联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31062号“Solin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2670号“SOLING”商标、第20012256号“首府青年及图”商标、第10540279号“世纪新佳及图”商标、第16088645号图形商标、第15561116号图形商标、第4946580号“ideashow idea for surprise及图”商标、第16307275号图形商标、第5157716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结构形式更为近似,但已并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已为该商标进行推广。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税务筹划;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绘制账单、账目报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Solinc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八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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