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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70566号“优士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52:28关于第65370566号“优士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033号
申请人:甘孝金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70566号“优士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88077号“优视莱YOS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主体资格,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新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加奶咖啡饮料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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