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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607828号“宝诗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50:50关于第36607828号“宝诗龙”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184号
申请人:宝诗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东
委托代理人:广州洲天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30日对第36607828号“宝诗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4408486号“宝诗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被申请人存在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从而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页证据;
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3、媒体报道;
4、产品手册;
5、在先裁定;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3、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主体信息、授权书、生产销售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等主要证据。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申请理由和主张,请求宣告无效。
申请人质证中提交了网页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安雅坤于2019年3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19年11月21日发布注册公告。2020年3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
3、申请人提交的南方都市报、新民晚报、文汇报等媒体报道均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宝诗龙”商号在烧酒等商品所及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4、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安雅坤名下拥有40多件商标,其中有“卡夫曼”、“奈鹤”、“路易圣东尼”、“米兰诺”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申请人的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宝诗龙”商号在烧酒等商品所及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据查明的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安雅坤还申请注册了40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商号、城市名称相近似的商标,其中有与食品公司名称近似的“卡夫曼”、与奶粉品牌近似的“奈鹤”、与服装品牌近似的“路易圣东尼”、与法国著名城市名称相近的“米兰诺”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商号、城市名称高度近似。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安雅坤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4、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5、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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