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5980456号“MEQ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48:18关于第45980456号“MEQ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077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谢承英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5980456号“MEQ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835191号“美尔奇MER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95526号“MER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被认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资料;
2、在先作出的法院判决书;
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4、申请人参与起草的《建筑陶瓷薄板应用技术规程》、《陶瓷报》;
5、蒙娜丽莎集团徐德龙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料;
6、申请人参展资料;
7、申请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8、申请人成为“国际米兰足球俱乐部中国区官方合作伙伴”资料;
9、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10、申请人瓷砖产品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资料;
11、申请人广告支出审计报告;
12、其他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也没有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引证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也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档案。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家用抛光设备和机器(非电动)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76件商标。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使用的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1281600050845,该个体工商户已在2019年9月10日依法注销营业执照,丧失法人资格。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且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另外,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9年9月10日注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被注销。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