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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87650号“UP4”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47:12关于第55287650号“UP4”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491号
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87650号“UP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2768号“UP c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蜂蜜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91329号“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79593号“Be Healthy Be Better B 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在蜂蜜商品上已丧失专用权,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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