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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828755号“赛尔瓦多 SALVADO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43:50关于第18828755号“赛尔瓦多 SALVADO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494号
申请人:刘文娟
被申请人: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18828755号“赛尔瓦多 SALVAD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所含英文文字部分“SALVADOR”为外国国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1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注册审理于2017年06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31类“植物种子;菌种;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由中外文文字“赛尔瓦多 SALVADOR”组成,所含中文文字“赛尔瓦多”及外文文字“SALVADOR”为萨尔瓦多共和国的国名或与国名相近,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萨尔瓦多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该国家名称相同或相近的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邢妍
韩秀花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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