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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7123号“天卓电气 TIANZHUO ELECTR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9:57关于第63357123号“天卓电气 TIANZHUO
ELECTR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282号
申请人:南京天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7123号“天卓电气 TIANZHUO 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85711号商标、第15526040号商标、第8363863号商标、第38089787号商标、第38429288号商标、第43165305号商标、第23178506号商标、第29247341号商标、第21591831号商标、第19563128号商标、第3014401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设计合约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销售发票;模具开发合同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平面美术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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