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576082号“国风雅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8:53关于第60576082号“国风雅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759号
申请人:王林林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76082号“国风雅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667868号“国风雅歌”商标、第19186703号“国风雅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国风”,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