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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00910号“fend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7:57关于第64400910号“fend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46号
申请人:杭州索菲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00910号“fen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07340号“芳帝 Fent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发音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endi”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Fentdi”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料(油漆);内墙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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