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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06322号“普美新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4:27关于第64706322号“普美新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77号
申请人:哈尔滨普美欣农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06322号“普美新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该商标申请后就投入了多渠道的广告宣传。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8218号“新农及图”商标、第1171679号“新农 INNONG及图”商标、第11427471号“新农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饲料;猪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普美新农”,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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