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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79814号“哈达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3:09关于第64279814号“哈达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066号
申请人:广东娱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永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9814号“哈达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5767号“哈达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转让申请,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34544号“哈达湾 HADA 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驳回理由成立,申请人放弃对2907群组做驳回复审。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除2907群组之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2022年11月6日,引证商标一经核准转让至广东娱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2907群组,即“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肉;鱼(非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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