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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96229号“巧卖私厨金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2:31关于第65496229号“巧卖私厨金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699号
申请人:广州巧卖网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立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96229号“巧卖私厨金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其独特的含义,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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