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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64093号“亮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0:49关于第36964093号“亮途”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245号
申请人:河北亮途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邯郸市途瑞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对第36964093号“亮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紧固件制造的范围内大量使用字号和商标“亮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邻村关系,作为同地域的同行业者,应当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亮途”,但其依然恶意注册争议商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2、“亮途”商标的使用证据;3、销售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根本不知晓申请人的存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与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网店截图、销售发票(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0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11月15日。
该项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19年11月14日)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以及相关程序问题均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9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照2019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且双方之间经营范围重合,属同行业经营者。其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销售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就已对外销售了冠以“亮途”品牌的金属螺栓、金属螺母等商品,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先使用了“亮途”商标,且申请人企业字号同为“亮途”,被申请人与同处一镇,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亮途”商标。第三,考虑到申请人的“亮途”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亮途”与申请人之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螺栓、金属螺母、五金器具等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金属螺栓、金属螺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所述,我局可合理推定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属于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之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申请人援引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有关权益在本案中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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