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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047501号“嘻优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0:36关于第23047501号“嘻优米”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4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永嘉玛逊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天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莹
申请人因第23047501号“嘻优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340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摇摆木马;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滑板”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及信封;
2、申请公司营业执照;
3、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
4、申请人委托温州欣奕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围栏、摇马等产品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
5、申请人授权深圳尚和家具有限公司为网上销售商的授权书;
6、复审商标产品包装图片、产品合格证、产品质检报告;
7、复审商标授权经营的京东店铺相关证明。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除包含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外,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8、(2021)浙温诚内证字第13940号公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摇摆木马;玩具”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2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于核定使用的“摇摆木马;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滑板”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4显示申请人委托温州欣奕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带有“嘻优米”商标的围栏、摇马等产品,该委托书缺乏发票等证据佐证,难以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6中的产品包装图片、产品合格证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和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产品质检报告并非复审商标实际销售或宣传的证据。证据5显示申请人授权深圳尚和家具有限公司为其“嘻优米”品牌产品的网上销售商。证据7、8显示被授权人在其京东网店挂售“嘻优米”品牌产品,挂售商品的页面均未显示形成时间,订单页面显示的交易商品并非复审商品。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摇摆木马;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滑板”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摇摆木马;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滑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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