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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980126号“微保一展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7:10关于第24980126号“微保一展业”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83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星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7日对第24980126号“微保一展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3991910号“微保”商标、第22318380号“微保”商标、第22289242号“微民保”商标、第22318378号“微民保 WESU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保之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系统性模仿复制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微保”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简介、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相关介绍;
2、申请人年报节选;
3、媒体关于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4、微保的网络介绍;
5、微保WESURE微信公众号的注册记录;
6、微保相关报道;
7、保之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信息;
8、被申请人及保之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申请记录;
9、在先裁定和判决;
10、其他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担保”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双方商标相区分,不致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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