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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54000号“WORLD OF WAR MACHIN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6:09关于第49754000号“WORLD OF WAR
MACHIN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798号
申请人:战争游戏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株式会社雷克游戏
国内接收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号赛特广场第层号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49754000号“WORLD OF WAR MACHIN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WORLD OF TANKS”、“WORLD OF WARSHIPS”、“WORLD OF WARPLANES”等商标已经使用在游戏产品上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044320号“WORLD OF TANKS”商标、国际注册第1121043号“WORLD OF WARSHIPS”商标、国际注册第1099513号“WORLD OF WARPLANES”商标、第13122644号“WORLD OF TAN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已经在先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WORLD OF TANKS”、“WORLD OF WARSHIPS”、“WORLD OF WARPLANES”等商标,在此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的官方介绍、推出游戏网页截屏及中文摘译;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相关游戏的介绍;3、申请人及其游戏获奖记录;4、相关媒体报道;5、相关百度搜索结果;6、空中网的公司介绍及空中网上的游戏页面及版本、道具充值等介绍材料;7、与360游戏的合作资讯及360游戏平台官网的相关页面;8、网易游戏及苹果应用商店中的相关页面;9、百度贴吧、知乎相关页面;10、有道词典的相关释义;11、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太阳镜”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该商标注册。该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为申请人名下在第9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或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体育用保护头盔;装饰磁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镜;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太阳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体育用保护头盔;装饰磁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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