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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10480号“得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5:35关于第64010480号“得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635号
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0480号“得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73936号、第19977072号、第61887017号、第62263977号“得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等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复审决定生效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维持。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文件夹;墨水;印章(印);铅笔;制图尺;颜料盘;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模型材料;念珠;杂志(期刊);照片”商品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当前上述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不干胶纸;文具或家用黏合剂(胶水);文具或家用胶;文具或家用胶带;文具或家用胶条;文具或家用自粘胶带;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木浆纸”商品在驳回复审决定中予以驳回,当前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决定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文字“得宝”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具或家用胶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本案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并就其与申请商标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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