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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6545号“润华兄弟RUN HUA XIONG D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5:02关于第62856545号“润华兄弟RUN HUA XIONG D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120号
申请人:陕西兄弟聚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6545号“润华兄弟RUN HUA XIONG 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0377号“润泽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润华兄弟”与引证商标“润泽兄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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