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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42000号“多鲜多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4:39关于第50942000号“多鲜多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645号
申请人:多鲜面包(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英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对第50942000号“多鲜多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5170327号“多鲜 DO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70328号“多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424814号“多鲜 DO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009667号“多鲜 DO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938125号“多鲜盒子 DO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662144号“多鲜答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723911号“多鲜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146846号“多鲜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494486号“多鲜烧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494822号“多鲜烘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822773号“多鲜口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6805423号“多鲜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9554536号“多鲜口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决定;
4、与被申请人有关的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异议不予受理程序后于2022年1月7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十三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后在第30类面包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并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鉴于引证商标十三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但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在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况下,我局将依据相关事实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多鲜多麦”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相比较,均包含了汉字“多鲜”,且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误认为与上述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关联,或为系列商标等,从而造成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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