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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65247号“吨吨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2:41关于第62465247号“吨吨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055号
申请人:深圳市鑫月塘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65247号“吨吨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77445号“吨吨吨吨 DUN D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具有显著性,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该具有显著性,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荣誉资质、相关报道、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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