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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34197号“一派 E P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2:22关于第53334197号“一派 E P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80165号重审第0000002047号
申请人:江苏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80165号《关于第53334197号“一派 E P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47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53059号商标、第127894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公告撤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48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商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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