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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77025号“POWE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2:03关于第62777025号“POWE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749号
申请人:庞思卫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77025号“POWE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644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使用地域范围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且密切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易被识别为“POWE”,申请商标“POWECOM”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POW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啤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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