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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058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1:45关于第624058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578号
申请人: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天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58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36218号“NOBBY SERI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78568号“SKIZZ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93493号“赛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072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81438号“白天鹅宾馆WHITE SWAN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668181号“申佰利SHENBAI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712699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图、整体构成、设计及呼叫、含义上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至七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权利状态待定。引证商标之间均能注册成功并共存于消费者市场,进一步说明了申请商标是完全可以注册的,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变更证明、相关引证商标信息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至七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浴帽、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浴帽、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图形、“S及图”或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成元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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