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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20676号“王开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1:28关于第62420676号“王开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200号
申请人:四川蓉城老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一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20676号“王开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姓名为“王开明”,申请人以其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已取得其本人授权,没有亵渎、攀附烈士英名的故意,且“王开明”与烈士姓名尚未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不易将申请商标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及“王开明”身份信息、申请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王开明”烈士中华英烈网查询结果、“王开明”百度搜索结果、“蓉城老王家”部分门店和大众点评消费者评价、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王开明”为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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