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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23843号“SCAL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1:04关于第47223843号“SCAL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749号
申请人:昂法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23843号“SCAL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16719号商标、第19070581号商标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第38167158号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34992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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