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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63554号“II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0:01关于第64563554号“II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491号
申请人:周厚磊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3554号“I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6262号“奇达QIDA及图”商标、第10544012号“ida及图”商标、第16449977号“骐达QIDA及图”商标、第45386090号“ILda”商标、第1173388号“ida”商标、第1397570号“事达IDA及图”商标、第9504772号“IDA”商标、第18221939号“IDA及图”商标、第28117785号“IDA及图”商标、第45395501号“ILda”商标、第13201923号“ida及图”商标、第15990723号“ida及图”商标、第31815375号“IDA”商标、第36073314号“影城IDA Isabella Daniel Ariel cinep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在第7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IIDA”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含字母“IDA”及引证商标四外文“ILda”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用水矿化设备;打包机;真空吸尘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打包机;饮料加工机;清洗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IIDA”与引证商标五至九所含字母“IDA”及引证商标十外文“ILda”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十核定使用的“充油式暖炉;排气风扇;消毒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IIDA”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四所含字母“IDA”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网站流量优化;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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