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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79599号“九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16:16关于第65179599号“九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486号
申请人:北京财金资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79599号“九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9798号“九九王”商标、第9989811号“九九淘金”商标、第11528796号“新九九”商标、第17094445号“九九家居”商标、第16163970号“玖九用车”商标、第498405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尚处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九易被识读为“九九及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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