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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99525号“吾家小糖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14:09关于第64099525号“吾家小糖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450号
申请人:金华吾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义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9525号“吾家小糖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特殊含义,与申请注册的商品无行业关联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76307号、第1811807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吾家”,且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含有“糖”,指定使用在除“糖”以外的复审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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