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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90685号“湘小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9:55关于第63790685号“湘小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19号
申请人:醴陵市成天吉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0685号“湘小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47427号“小清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企业介绍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湘小清”,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发放优惠券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货物展出;为广告目的散发产品;产品展示;张贴广告;寻找赞助;员工职务调整;提供市场营销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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