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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52369号“万佳洁 WJJ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9:36关于第64052369号“万佳洁 WJJ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007号
申请人:北京万佳洁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鑫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2369号“万佳洁 WJ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24869号“万居佳 WJ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万佳洁”及外文“WJJ”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万居佳”及外文“WJJ”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提供自助洗车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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