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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21619号“GW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8:15关于第63621619号“GW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51号
申请人:基威埃工业换热器(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1619号“GW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0296号“G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066571号“G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574825号“GWA GROUP LIM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GWA”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同,与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冷却装置和机器;空气冷却装置;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加热装置;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压力水箱;热气装置;电加热装置;水加热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热交换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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