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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11520号“芯睿视 RUIS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7:50关于第49511520号“芯睿视 RUIS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2907号重审第0000002026号
申请人:深圳市芯睿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泰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22907号《关于第49511520号“芯睿视 RUIS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6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8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芯睿视”、字母“RUISION”及图构成,其中字母部分与汉字部分比例相近。引证商标二由汉字“芮森”、字母“RUSION”构成,引证商标三由字母“R-VISION R”及图构成,引证商标四由字母“R-VISION”及图构成,引证商标五由字母“RVISION”构成。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彼此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且芯睿视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取得可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因此,诉争商标在除0913群组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复审查明:1、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其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在上述判决作出之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其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RUISION”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部分“R-Vision”,引证商标四“R.VISION”,引证商标五“RVISION”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电子公告牌、手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信号灯、导航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数器、电子公告牌、手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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