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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61274号“CM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7:11关于第58161274号“CM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083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61274号“CM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0679号“CME及图”商标、第6262025号“CME”商标、第10632850号“CME”商标、第12418534号“CME Capital Microelectronics及图”商标、第15346309号“C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申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信号遥控电子启动设备;电动关门器”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商品为“红外线感应器;超声波感应器;自动定时开关”;引证商标三在“遥控装置;原电池”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商品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撤销案件已进入复审程序,引证商标四、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射机(电信);载波设备;光通信设备;手提电话;天线;电子信号发射器;成套无线电话机;雷达设备;信号遥控装置;无线电天线杆;遥控装置;电池;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低压电源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MEE”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显著识读文字“CME”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射机(电信);载波设备;光通信设备;手提电话;天线;电子信号发射器;成套无线电话机;雷达设备;信号遥控装置;无线电天线杆;遥控装置;电池;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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