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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131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5:41关于第621131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299号
申请人: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131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59789号“大天弘 一品天弘 缘份千里及图”商标、第9103997号“天尚一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4、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仅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表现手法、识记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焊接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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