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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38588号“富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4:54关于第60638588号“富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782号
申请人:东莞市富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法智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638588号“富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52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未发生与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形。引证商标已被申请撤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关于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经审查不予受理。引证商标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冰箱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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