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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93203号“武布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4:15关于第63493203号“武布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055号
申请人:杭州九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3203号“武布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64116号“武仪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49332号“武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775841号“武盟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3596702号“武赢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近似。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95047号“武决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634667号“武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214137号“武德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464469号“武比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204191号“武神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521931号“武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648520号“武陵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至六、九、十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游戏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八撤三决定是否生效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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