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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30614号“RA O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3:55关于第60430614号“RA O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208号
申请人:日清食品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30614号“RA O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且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为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且经过使用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商标注册信息;2、天猫旗舰店及京东旗舰店的销售页面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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